四川省宣汉县卫生局关于公开考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简章
为充实我县卫生事业队伍,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考核的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根据编制空余情况,结合我县医疗卫生事业队伍实际需要,计划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50名。其中:临床医疗岗位29名、临床护理岗位21名。
聘用单位、聘用岗位、人数、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和要求等详见附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符合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专业技能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含可以报考执业资格,国家承认的成人中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含中西结合)和护理专业。
四、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二)年龄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
2001年及以前经宣汉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招聘的院长、副院长(有正式文件),且一直在岗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截止2010年11月,连续在本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临时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0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上人员报名时需提供在卫生岗位每年3月、9月的领薪花名册复印件(卫生院签注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单位证明(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县卫生局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报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